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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发布者:飞越无限
    2017-06-05 09:21:48   转载

      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区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层面的信息:  

      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2.机构设置及职能(各部门负责);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负责);

      4.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区发改委负责);

      6.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负责);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区财政局负责);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区统计局负责);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区财政局负责);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区财政局负责);

      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区法制办负责);

      1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区发改委负责);

      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区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等部门负责);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区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商分局负责);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16.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区国土分局、建委负责);

      17.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区民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1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区国土分局、建委负责);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区民政局负责);

      2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licheng.gov.cn,区政府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地址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区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政府信息。

      3、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4、区政府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查阅场所(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工作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区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3188023751,传真电话:053188023800,电子邮箱:lcqzwgk@126.com(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信函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7号,邮政编码:2501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均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详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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